利维坦:美国捕鲸史mobi,azw3

利维坦:美国捕鲸史【美亚历史类年度十大好书,野性北美•多林作品集】 (甲骨文系列)
利维坦:美国捕鲸史【美亚历史类年度十大好书,野性北美•多林作品集】 (甲骨文系列)

利维坦:美国捕鲸史mobi,azw3【美亚历史类年度十大好书,野性北美•多林作品集】 (甲骨文系列)鲜有如同捕鲸这样,能捕捉到深海上男人那种纯粹的危险与绝望的事。埃里克•多林从1614年约翰•史密斯船长前往新大陆失败的捕鲸冒险,开启他的生动叙述。随后,我们将见证一个产业的迅速崛起:从最初美国革命时期的残酷斗争,到19世纪中叶的黄金时代——700多艘捕鲸船组成的船队纵横海洋,美国的鲸鱼油照亮了全世界。最终,20世纪来临时它迅速衰落了。

寻找自己漂到岸边的鲸鱼的殖民地定居者都是很有耐心的人。他们没有别的选择。这是一种没有任何确定性的追寻。鲸鱼何时会漂上岸是没有保证也不可预计的。不过这种随机事件在美洲出现的频率已经足够高到激发生活在海边的人们浓厚的兴趣。寻找漂来的鲸鱼已经成为殖民地里一项重要职业的显著标志就是政府监管的出现。随着沿海地区新殖民地和定居点的不断涌现,当地的管理者们开始将漂来的鲸鱼视为一种需要被管理的事业,这样才能平息争议、保证收益和维持秩序。就这方面而言,没有哪个地方的管理者比马萨诸塞和长岛的管理者更活跃。这两个地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这里的人们对于利用被冲上岸的鲸鱼牟利这件事中充满的不确定性和无规律性最为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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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与漂上岸的鲸鱼相关的地方法令很可能是在17世纪30年代出现在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温斯罗普总督在1635年的一篇日记中不经意地提到“我们的人去了科德角,并从搁浅的鲸鱼身上弄到了鲸鱼油”,除此之外他还评论说每年大概能有4头鲸鱼被冲上岸,存在出现争议的潜在可能,将来恐怕会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协调。温斯罗普所说的“我们的人”指的是属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定居者,而科德角的土地和定居者则归属于普利茅斯殖民地。虽然这两片殖民地最终会合并为马萨诸塞州,但在当时它们还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个体。既然没有任何关于普利茅斯殖民地反对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同胞们获取普利茅斯辖区内宝贵的鲸鱼的记录,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推测两个殖民地之间签署过一些正式的协议来批准和/或规范这种跨境的获取行为。[1]我们还确切地知道在1641年,马萨诸塞湾普通大法院规定“任何被冲上岸的鲸鱼或类似的大鱼都要被安全地保存,如条件不允许,可由城镇或该土地的所有权人进行增值处置,普通法院最终将就该标的所有权做出判定”。[2]这个法令的内容有些模糊,而且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幸运地发现鲸鱼的人肯定不希望只是看好动物,或对其进行“增值处置”(熔成鲸鱼油),然后等待接到通知的殖民地官员前来对收益进行处分。当长岛南安普敦的定居者开始应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他们给出的指示可比北方同胞们的明确多了。

南安普敦是在1640年由来自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林恩(Lynn)的一小拨定居者建立起来的。这些人起初主要是看上了这里的耕地,后来他们很快就发现这里还存在另一个由大海提供的馈赠——漂上岸的鲸鱼。在接下来的4年里,关于争夺鲸鱼所有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以至于南安普敦普通法院不得不介入调停。1644年3月7日,法院颁布了法令,内容是将整个镇子划分为4个区,每个区里有11个人,每发现一头漂上岸的鲸鱼,每个区都要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两人参与切割鲸鱼的工作。参与切割的人可以获得双份鲸脂,作为他们付出劳动的“报酬”,剩下的利益则由其他身体健全的居民平分。为了确保对每头冲上岸的鲸鱼都及时宣称所有权,法院还建立了一套早期通报体系。每次暴风雨之后,豪厄尔先生(Mr. Howell)、戈斯莫先生(Mr. Gosmer)和邦德先生(Mr. Bond)都会安排两个居民“去搜寻有没有鲸鱼被冲上岸”。[3]如果搜寻者不履行这样的义务,还会被判缴纳10先令的罚款或接受鞭刑——南安普敦人向来是说一不二的。一年之后,为了鼓励人们在发现漂上岸的鲸鱼之后主动汇报,法院又设立了一项支付给发现者的奖金。第一个向地方治安官通报海岸上有鲸鱼的人可以获得5先令的奖金,但是如果这头被发现的鲸鱼太瘦小,加工后的收益都不够5先令的话,发现者就得不到奖金,但是可以独自占有鲸鱼尸体。另外,在星期日报告发现鲸鱼也是没有奖励的,法律中设定这样一个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人们把主日用来在海岸上找鲸鱼。有了这样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之后,南安普敦就成了美洲第一个至少是松散地规定了对漂上岸的鲸鱼进行程序化处理的城镇。这样的情况最先出现在长岛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一段延伸出来的陆地从形状上就酷似一头鲸鱼,鲸鱼的头部在靠近纽约市的地方,它巨大的尾鳍则伸展在另一端。[4]

要想罗列出殖民地上每一次对于漂上岸的鲸鱼相关规定的改进和变更是一项冗长乏味的工作。不过,假如我们暂且将过往法律中那些微小的细节抛开不谈,就能发现一条清晰的主线。大体上说,所有法规关注的重点都是如何确定谁有资格从鲸鱼身上获利。排在最前面的是发现鲸鱼的人,他要么直接获得金钱上的奖励,要么获得鲸鱼利益中的一定份额。有了这样的利益驱使,很多居住在海岸附近的居民都成了带着任务的海滩拾荒者。排在其次的是参与切割鲸鱼的人,有些时候印第安人也会参与这项工作,他们负责对鲸鱼进行切割和加工,这样才能产出可供分配的鲸鱼油和鲸须。切割人既可以由大家轮流担任,也可以接受指定和任命,付出劳动后会获得相应的报酬。[5]切割鲸鱼可不是什么令人愉快的差事,于是有些人就想出了逃避这个工作的办法。比如在长岛上的东汉普顿就有一位名叫托马斯·詹姆斯(Thomas James)的牧师和一位名叫莱恩·加德纳(Lion Gardiner)的拥有广大地产的地主,他们都希望只参与寻找鲸鱼的工作,而不承担切割鲸鱼的任务,为此他们愿意“每次切割一头鲸鱼,送给每个切割人一夸脱烈酒,以此来免除自己的切割义务”。可见当时也和现在一样,财富可以给人带来特权。[6]对于漂上岸的鲸鱼进行分配的体系中的下一环节是鲸鱼被发现地点所在的镇子,鉴于鲸鱼被视为公共财产,所以鲸鱼油往往是在镇上居民之中平均分配的,这后一批获得分配的人通常被定义为在该镇居住或拥有土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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