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epub,azw3电子书。資深留美律師陶龍生力作,真實的美國法庭記錄,華人必須面對的真相!早於非裔黑人平權運動50年,華人最先在美國挑戰種族帶來的不平等!流血與抗爭,只為找回一個「人」該有的尊嚴。
本書擇錄歷史性的法院判例,呈現了華工於美國法律帶來的具體影響,展現了華人堅毅的民族性。
華人在美國法律史上經歷了一系列具有歷史性意義的法院判決,這些判決對華人社區的權益保護和法律地位提供了重要保障。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院判決:
「敕令禁止華人入境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Case,1889年):這是美國最高法院首次就華人入境問題做出判決。最高法院裁定,國會有權限制某個種族或國籍的移民進入美國。這一判決為隨後的排華法案(如《中國人排斥法案》和《中國人歧視法案》)提供了法律基礎,限制了華人移民和公民權。
「馬法案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1898年):該案涉及華人裔美國公民的出生公民身份問題。最高法院裁定,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在美國出生的華人裔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無論他們的父母是否為合法移民。這一判決確立了出生公民原則,保護了華人裔美國公民的權利。
「華夏裔漁民案」(The Fishing Rights Case,1905年):這是一宗重要的判決,涉及華人裔漁民對於捕撈海洋資源的權利。最高法院裁定,華人裔漁民擁有與其他公民相等的捕撈權,並且州政府無權單獨限制他們的捕撈權利。
「華人社區居住權案」(Yick Wo v. Hopkins,1886年):這起案件涉及華人洗衣工人的經營權,旨在禁止他們在既定地段經營洗衣店。最高法院裁定,該法律歧視性地適用於華人,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這一判決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的重要性,為後續的民權運動奠定了基礎。
书名: 華人與美國法律:歷史性的法院判決
作者: 陶龍生
格式: AZW3
「中國人的警察稅」Lin Sing v. Washburn(1862年)
根據歷史紀錄,華人最早在1847年,開始到美國,當時有三位華人男女,來自上海,搭輪船在舊金山登岸,當地報紙還登載這段新聞。
「淘金狂熱」(Gold Rush)開始後,華人到美國的人數大量增加。當時加州的人口不到四萬人,淘金的人潮便增加到十萬多人,大部份來自美國東岸,但約三分之一是從太平洋彼岸渡海的華人,到1870年,在加州已有四萬六千名華人,分佈在不同的行業中。
初來的華人「淘金」者,對當地人構成商業競爭,於是由白人控制的州和城市政府,便制定許多法律和行為規範,限制華人的自由和剝奪他們的財富。其中包括課加人頭稅(Capitation Tax)、外來礦工稅(Foreign minor’s Tax),以及對入境的華人抽碼頭稅等。
1850年,州政府規定每個「外來的礦工」須繳納美金二十元一個月。二十元相當今日的五百元。政府指派「收稅員」(collectors)到各礦場去收稅,他們見人就要錢,甚至使用威脅或暴力。
這些法律本來是針對從墨西哥來的西裔礦工,但那種工人數量不多。1851年,州政府修改法律;次年頒佈執行,明文專門對付華人礦工,規定每人每月繳納美金二元五角。華人數目日益增加,州政府收到不少的稅金。一般稱其為「中國人的警察稅」(Chinese Police Tax)。
但華人不服。其中有位名叫凌星的華人(譯音與前章「林興」相似),大膽到地方法院去控告一位收稅員,名叫華需波(Washburn),要求他退還已經收去的稅金,因為這道法律違反了加州自己的憲法。
收稅員是政府職員,所以州政府派代表出庭應訊,主張這是地方政府的權力。
那個時代正是美國國內發生內戰的前夕,當時對於憲法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派主張,只有中央(聯邦)政府持有國家的主權(Sovereignty),各州政府只有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稱為警察權),例如稅收、衛生和治安。另一派則主張,美國有兩種不同的公民權(Citzenship):美國公民和各州自己的公民。所以中央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而國家的主權和各州的主權,平行地存在和有效。
……
雇主的責任Liu v. R.O.C(1989年)
1984年10月15日,加州戴爾城(Dale City)發生槍殺案。居民亨利.劉在自家車庫前,被兩個男子用手槍打死。行兇後兩人騎自行車逃逸。亨利.劉是華人,名劉宜良,是一位業餘作家。目擊證人告訴警察,兇手好像也是華人。
兩年以後(1986年),劉的妻子海倫(Helen Liu)舉狀到北加州地區聯邦法院,指名中華民國政府、汪希林、胡儀敏、陳虎門、陳啟禮、董桂森等人為被告,控告他們侵害亨利.劉的權利,造成劉的「錯死」(wrongful death),要求一千多萬美金的民事賠償。
「侵權行為」(Torts)是美國民事法律中的訴訟理由。一人造成另一人的傷害,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侵權。國家處罰犯罪;受傷的人可以索求金錢賠償,主張他的權利受到侵害。侵權是個人對付個人的官司,其結果不是被國家處罰,而是獲得金錢賠償。殺人的行為,刑法之下是殺人罪,民法之下稱為「錯死」,意思是,權利被侵害而造成的死亡。
海倫.劉控告這一批被告,指控他們共謀造成她丈夫的死亡,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首席被告是台灣政府。它立刻回答,台灣政府不負法律責任,因為美國的法院對台灣政府欠缺管轄權―外國政府享受司法豁免。至於其他被告,台灣政府對他們的個人行為,不負連帶責任,因為殺人和共謀超出他們的職務範圍,對他們個人的行為,台灣政府豈能負法律責任。
考慮兩方的辯論之後,聯邦地方法官於1986年8月11日頒發裁決和命令。
法官追述案件和背景。兇殺發生後,加州警察調查,發現殺人兇手是董桂森等,幕後是陳啟禮,而陳啟禮受託於汪希林和陳虎門等人。汪希林是台灣政府國防部情報局長,陳虎門等是情報局的高級軍官。案發之後,台灣政府已經拘捕這些人,並且將他們交付軍法審判,而且判罰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