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私与法律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一个人可能有同情心或道德感,甚至愿意“助人为乐”,但一旦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主要是人身、财产、名誉、权力等“实际”可见的东西,那么对于一般人而言,如果其利己主义欲望不受任何强制约束,极为有限的道德资源是完全靠不住的;只要可行,人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也许存在着例外:个别人可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宁愿牺牲自己也不损害他人;但这类人必然是极少数,且极不容易一个个识别他们究竟是谁,因而他们和统治大众的政治与法律艺术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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